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蒋**诉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称,原告于2012年9月29日借给被告唐*人民币138800元,并用被告位于天湖街2号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原告处做抵押。还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在柳州桂中监狱三监区三分区服刑的唐*的基本情况与本案被告唐*的基本情况不符。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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