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自愿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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