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叶*、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杨*与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黄**等与何**、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秦*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与尹**、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骆**与刘*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莫**与卢**、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侯**、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封兵、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