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叶*、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叶*、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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