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泉福诉被告李坚强、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归还了所欠借款,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文**与文海元、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余**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与王**、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蒋**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蒋**、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唐宜年、甘志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大意、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罗**、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