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张**与蒋**、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与王**、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蒋**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与文海元、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与唐宜年、甘志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大意、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罗**、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蒋**与刘**、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左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