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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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