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联合诉被告秦*、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秦*犯诈骗罪其己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因此,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联合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