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诉被告兴*润意商贸**公司、易**、文秋乐、蒋**、蒋**、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以放弃对被告兴*润意商贸**公司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兴*润意商贸**公司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对被告兴*润意商贸**公司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