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现有的经济能力其主张被告偿还债务的诉讼目的难以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邹**、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叶*、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蒋**与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民事判决书
熊**等三人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黄**诉蒋**、涂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