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苏*、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苏*、夏**已经主动偿还了借款,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因此撤回诉讼,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8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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