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蒋**与王**、文绪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文绪连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兴安县人民法院(2011)兴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唐**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傅**与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正宇与文*、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何**与廖**、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红专、邹**等与庾**、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廖**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黄**等与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