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张**、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诉被告张**、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错列当事人名字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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