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侯**诉被告张**、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错列当事人名字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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