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诉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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