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诉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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