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不详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
何**与廖**、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红专、邹**等与庾**、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廖**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黄**等与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玉培光、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兴民初字第404号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赵**与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