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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不详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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