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送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送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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