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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苍民再字第2号原告蒙**与原审被告蒙**、管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蒙**与原审被告蒙**、管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苍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关系人黎美升不服,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12年9月5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梧检民抗(2012)第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调解书属虚假调解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梧州**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了(2012)梧民抗字第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检察机关抗诉对象为调解的案件,本案不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抗诉书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不应适用抗诉程序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终结原审原告蒙**与原审被告蒙**、管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再审程序;

二、恢复原审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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