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黄**、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卢**与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黄**、黄**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卢**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黄**在银行的5600元存款至本院账户,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照该执行和解协议提取(经银行转账)被执行人黄**在崇左市住**绥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15050元、被执行人黄**在崇左市住**绥县管理部30000元,两项共计45050元。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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