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不知其下落,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代审判员韦*、人民陪审员农**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8月12日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李*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马*文的委托代理人马生图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荣诉称,被告马**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1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5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现借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00元及利息428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马**欠原告李**借款本金10500元,被告马**定于2014年1月31日前还清所欠原告李**借款本金10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已预交85元),由被告马**负担(被告马**当场兑现给原告85元)。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