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黄**、甘新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8月1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