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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谭**、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诉被告谭**、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被告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借给被告谭**现金48000元,当日被告谭**写给原告欠条一张。欠条说明:谭**欠谭**人民币48000元整。被告谭**借款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谭**要求还款,但被告谭**至今拒绝返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谭**返还原告借款48000元。被告谭**系被告谭**的妻子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谭**辩称,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到原告家所开的赌场参与赌博,输钱后,分别多次向原告借款继续参赌,期间被告已还部份借款给原告,尚欠48000元,当时被告并没有写欠条给原告。此后原告之弟请几个朋友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于2015年3月6日写欠条给原告。被告认为,这笔欠款属于赌资不应受法律保护,若要还款,被告也无能力归还。欠款是被告谭**赌博所欠的债务与被告谭**无关。

被告谭**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谭**没有作答辩和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谭**与被告谭**系夫妻关系。被告谭**于2015年3月6日向原告谭**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谭**人民币48000元整。欠款人:谭**。未约定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被告谭**未到庭,视为其对原告谭**提供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谭**向原告谭**借款48000元,有被告谭**出具的欠条所证实,原告与被告谭**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谭**作为借款人在原告追索欠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谭**返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辩称该48000元的欠款是原告借给被告赌博而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谭**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的借款系被告谭**与被告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谭**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故应为被告谭**与被告谭**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谭**应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谭**、谭**返还原告谭**借款48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谭**、谭**负担。

上述应付款,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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