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1元,申请执行费2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的房产、地产、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黄**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目前确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能在本次执行程序内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合民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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