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以另案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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