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廖**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250元。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廖**,申请执行人廖**无异议。经征询申请人廖**,其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法执字第26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武法执字第260号执行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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