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汉传与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覃*传与被执行人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传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向覃*传支付借款本金48000元人民币,利息19088元人民币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906元;合计人民币67994元。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主动给付了全部案款,履行了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武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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