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与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覃**申请执行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于2014年1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立案。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覃*的房产、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覃卫能无工资收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应偿还的债务大,需要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时间跨度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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