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艾**与潘**、周金华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艾**因与被申请人潘**、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周**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河南新村西区3栋2-202号房屋、位于柳州市柳南区利民区9栋1单元302号房屋各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周**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河南新村西区3栋2-202号房屋一套。

二、查封被申请人周**位于柳州市柳南区利民区9栋1单元302号房屋一套。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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