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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原告对该权利的行使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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