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远与邓**、朱**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华远因与被申请人邓**、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一:查封被申请人邓**所有的位于来宾市桂中大道大地景苑X区X号楼,土地使用证号:来国用(2014)第XXXXXXXX。二:查封被申请人朱**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X号海因国际花城X号商住楼XX号,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三、查封被申请人邓**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登记在来宾市**限责任公司名下汽车一辆。并用申请人自有的位于来宾市麒麟路XX号今日麒麟鑫辰X号楼XX号房,产权证号:来房权证字××号的房屋一套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申请人用于担保的房产亦应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邓**所有的位于来宾市桂中大道大地景苑X区X号楼,土地使用证号:来国用(2014)第XXXXXXXX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朱**所有的位于南宁**葫大道X线号海因国际花城XX号商住楼XX号,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邓**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登记在来宾市**限责任公司名下汽车一辆。

四、查封申请人自有的位于来宾市麒麟路XX号今日麒麟鑫辰X号楼XX号房,来房权证字××号的房屋一套。

上述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

查封期限: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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