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远与邓**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华远因与被申请人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一、查封被申请人邓**所有的位于来宾市桂中大道大地景苑X区第X栋B区X栋X单元X号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邓**实际所有的登记在新国线集团(来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桂G×××××号汽车一辆。并用申请人自有的位于来宾市新兴路XX号新兴苑住宅小区X栋X号房产担保。(产权证号:来房权证字第45XXXXXXXX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申请人用于担保的房产亦应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邓**所有的位于来宾市桂中大道大地景苑X区第X栋B区X栋X单元X号房产。(产权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邓**实际所有的登记在新国线集团(来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桂G×××××号汽车一辆。

三、查封申请人华远自有的位于来宾市新兴路XX号新兴苑住宅小区X栋XX号房产。(产权证号:来房权证字第45XXXXXXXX)。

上述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

查封期限: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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