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依据本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人李**、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谭**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周**同意收到上述申请款项后本案执行完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