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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仲诉被告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韦*仲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即275.00元,诉讼保全费470.00元,两项共计74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75.0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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