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唐秋月因与被申请人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中华牌小汽车一辆进行查封。并用申请人自有的柳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秋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江*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中华牌小汽车一辆。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
二、查封申请人唐秋月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鹰大道14号兆*四季花城X栋X单元X_X(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