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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陈**诉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认可在2011年4月11日-2014年5月3日期间,被告已偿还65995元。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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