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陈**诉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认可在2011年4月11日-2014年5月3日期间,被告已偿还65995元。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罗**与龙*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广西佳**有限公司、陆少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广西佳**有限公司、陆少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卓**与梁**、黄立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李**、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韦**与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原告覃**与被告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陆*与被告梁*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瑞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