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依据(2015)兴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29730.5元,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秦**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