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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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