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容**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谢**、李**等与张**、蒙文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黎**与钟**、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达成与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忠球与黄年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黎*与彭**、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贺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刘大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