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曾顺发、贺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顺发与被执行人曾顺发、贺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该案作终本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贺**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5)贺**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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