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区宁*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区宁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区宁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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