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谭**、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谭**、李**、广西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被告谭**合同诈骗为由向贺州市公安局报案。2015年9月2日,贺州市公安局向原告谢**送达了《立案告知书》,告知该案已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被告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尚未结案。本案民事诉讼必须以公安机关的结论为依据,因此,本案应当在公安机关审结后,原告才能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贺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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