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诉被告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廖**担任法庭记录。被告严**、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邹**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邹**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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