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钱伟*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钱伟*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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