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肖**、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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