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潘**、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潘**、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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