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黄**、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卢**与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黄**、黄**未依法履行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钟*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卢**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恢复(2006)钟*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黄**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在中国农**限公司钟山兴钟分理处62×××17账号的冻结,扣划该账号内的存款2000元至钟山县人民法院账号。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在中国农业**宁兴鹏支行62×××73账号的冻结,扣划该账号内的存款16100元至钟山县人民法院账号。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在中国建**限公司南宁教育路支行62×××17账号的冻结,扣划该账号内的存款31900元至钟山县人民法院账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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