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黄**、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卢**与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黄**、黄**未依法履行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钟*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卢**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恢复(2006)钟*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黄**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黄**在中国农业**山兴钟分理处的存款50000元(6228485031211688817),冻结期限为6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黄**在中国农业**宁兴鹏支行的存款50000元(6228480838250070573),冻结期限为6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黄**在中国建设**宁教育路支行的存款50000元(6217003370008646117),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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