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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