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唐**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4)福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4)福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己于2015年4月13日送达给唐**、唐**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刘*。上述判决书己告知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交费途径、期限及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责任。上诉人唐**、唐**至今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免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唐**、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