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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王**、庞*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邱**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许**担任记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王**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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