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员会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玉仲字第0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朱**亦已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林**员会作出的(2014)玉仲字第013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书面提出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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