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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有限公司与吕**、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吕**、杨**与被上诉人**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西陆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陆**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陆*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并向上诉人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已告知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途径及逾期未交费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为由,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81800元。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同意其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通知上诉人七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上诉人于2015年5月29日收到该通知后,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依法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吕**、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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