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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卢某某、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容县人民法院(2014)容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邱**、代理审判员陈*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法庭记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某某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卢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卢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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