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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唐赛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己于2015年4月29日送达给唐**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刘*。上述判决书己告知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交费途径、期限及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责任。上诉人唐**至今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免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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